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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条与欠条法律属性有何不同

      借条与欠条法律属性有何不同?  

      律师解答:生活中“欠条”与“借条”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有:

  1、形成的前提不同,借条是借、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,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
凭证,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,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
引起的。

 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,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
凭证。

  2、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不同。

  “借条”: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,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。我
国《民法通则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:“履行期限不明确的,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
义务,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,但它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。”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:
“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。但是,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
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有特殊情况的,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。”第一百四十条规定:“诉讼
时效因提起诉讼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
算。”由此可见,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,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,债权人的权
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,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
开始计算。

  “欠条”:我国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
的欠条,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》规定:“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,经双方同意
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,对此应认定诉
讼时效中断。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,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
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。”由此可见,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,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
利的侵害。

  3、合法性审查适用法律不同。

  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规定: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”
在钱款借贷中,诸如“驴打滚”、“利滚利”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、
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,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
凭证。

  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、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,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,关键是看交易
行为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,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
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。
   (来源:北京合同律师网      作者:冷华)


高辉发表于:2007-12-3 14:14:59
我的一个朋友借了我的钱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,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如果让贵司协助办理如何收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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